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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注意保全查封与执行查封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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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例索引
(2019)最高法执复69号,广东省深圳市思道科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恒帝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复议案
执行异议案号:(2019)粤高法执异1号
编者注:在裁判文书网均未能检索到上述执行文书,故案例主要内容来自胡志超、刘少娟:《保全查封和执行查封的区分》,载《人民司法·案例》2020年第29期。
02
裁判要旨
在审查查封是否明显超标的额时,应当注意保全查封和执行查封之不同。保全查封实际执行的保全金额限于保全裁定认定的范围,申请保全人要求按照裁定保全金额加上诉讼中增加的债权金额作为查封金额没有法律依据。保全查封中确定被查封财产的价值可以评估净值为准,对是否会流拍降价不予考虑。申请保全人向执行法院提交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依照正当程序出具的评估报告,证明被保全财产的市场价值,依据该市场价值已经构成明显超标的查封的,可视为自认。
03
基本案情
恒帝隆公司以查封、冻结超标的额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依法解除超标的额部分的查封。理由:(一)思道科公司诉请和广东省高院裁定保全的财产金额为75亿元,而已经查封的财产价值高达约500亿元;(二)法院裁定保全的恒帝隆公司财产可以分割。
思道科公司答辩认为,恒帝隆公司的异议理由和请求事项均无道理,法院不应支持。……(三)根据思道科公司提供的最新估价报告,本案查封的土地和房产总价值扣除应缴转让税费后为111亿元,若考虑司法执行快速变现的折扣率,其快速变现总价值仅为62亿元,加上冻结的银行存款和股权,快速变现总价值不超过63亿元,尚不能满足保全裁定中确定的保全数额75亿元。(四)思道科公司债权数额将不断增加。本案尚在诉讼之中,经过一、二审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届时债权数额将超过100亿元,与已查封财产63亿元的价值相比差距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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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补充资料一:广东高院的两则执行裁决要点,均系根据本案例编写,载于广东高院2020 年第 3 期《执行裁决要点摘编》,具体可点击标题查阅 《执行裁决要点摘编582则》:
1.保全查封不同于执行查封。执行查封的金额可以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金额加上执行过程中增加的债务利息以及执行费用,但保全查封的金额应限于保全裁定确定的范围。保全申请人要求将诉讼中增加的债权金额纳入保全范围的,应当在申请保全时提出。申请保全时没有提出,保全裁定作出后要求按照裁定保全金额加上诉讼中增加的债权金额作为查封金额的,缺乏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2019)粤执异1号,合议庭:胡志超(承办人)、杨明哲、蒋先华
2.保全查封是否超标的的判断不同于执行查封。执行程序中判断查封是否超标的额时,应当综合涉案财产评估价值、执行快速变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流拍降价、应优先扣除的变现成本及应当预留的税费等因素加以衡量。诉讼保全过程中判断查封是否超标的额时,原则上应以涉案财产评估净值为准,对是否会流拍降价不予考虑。保全申请人要求按照评估净值乘以快速变现率(56%)计算已保全财产的市场价值的,缺乏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2019)粤执异1号,合议庭:胡志超(承办人)、杨明哲、蒋先华
另外,广东高院的执行裁决要点摘编也已经不再公开发布了。
补充资料二:江苏高院近日印发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工作指引》(苏高法〔2022〕21号)从规范文件层面对此也做了明确规定。
四、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价值的估算9.人民法院在保全案件中对已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是否超标的额的认定,原则上应以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时的实际价值为准,一般无需考虑财产处置时是否降价问题。
10.执行案件中执行标的金额为案件债权额及执行费用总额。案件债权额包括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用等;执行费用包括申请执行费及询价评估费、拍卖辅助费、保管费、代履行费用等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适用参与分配程序的,执行标的金额应当包括全体参与分配申请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额。对执行案件中已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是否超标的额的认定,应当综合财产性质、财产价值、执行变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流拍降价、利息增加等因素进行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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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简介:任职于某股份制银行总行资产保全部门,工作之余通过“保全部”公众号和“民事执行与不良资产”知识星球文档资料库为行业持续输出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与强制执行领域的法规、案例与实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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